0. 导言
“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或“制度”)是一种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合格证书是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对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简称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的型式颁发的,首先它的目的在于方便、协调和促进各国家机构的工作,这些机构负责着OIML成员国或成员国组中属国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工作。
同样,对于希望能在一些国家中出售产品而要求获得该国的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生产厂家,如果他们的产品符合现有的OIML建议的要求,他们应该是“OIML证书制度”的受益者。
“OIML制度”另一个目的是在那些不需要进行型式批准的国家中对计量器具的首次检定提供方便,并且可以有助于促进那些符合OIML要求,属于非法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一些公认的国际组织已经制定出对产品,生产及服务质量进行认证的基本规则(见文献目录),“OIML证书制度”遵循这些规则并将其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认证。对于那些执行并参加“OIML证书制度”的国家,必须保证遵守这些有关认证和测试的国际规则。
1. 范围
1.1 计量器具的“OIML型式合格证书”(以下简称“OIML证书”)证明试验中以所用样机代表的该种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的OIML《建议》中的各项要求。
1.2 “OIML合格证书”只发给那些已制定了OIML《建议》的计量器具,在这些建议中规定了适用于这些计量器具的a) 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b) 试验要求和c) 试验报告的格式。本制度涉及的计量器具连同有关的目录在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监督下由国标法制计量局保存。
1.3 “OIML合格证书”由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颁发,在某一成员国中,也许有一个或几个发证机构;但是,对于每一种计量器具应只能有一个发证机构,在某一成员国中,OIML委员可以代表本国发证或作为发证者之一。
1.4 确定要执行“OIML合格证书”的OIML成员国,应保证建立一个包括申诉在内的执行、监督和管理这一制度的程序,并符合该国家法律。
2. 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在本文件中使用下列缩写词和名词术语:
OIML——国际法制计量组织
CIML——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
BIML——国际法制计量局
Member State(成员国)——国际法制计量组织成员国
Recommendation(国际建议)——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国际建议
System(证书制度)——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2.1 合格
计量器具的型式满足有关《建议》中规定的全部计量要求和技术要求。
2.2 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制度
是指OIML的计量器具型式合格证书的颁发、注册和使用制度,这种证书是在自愿的基础上,对通过试验证明符合国际建议要求的计量器具颁发的。
2.3 OIML合格证书
是指发证机构遵照证书制度的规则颁发的一份文件。它对于某一经过仔细鉴别的计量器具型式(用提交试验用的样机来代表)通过试验证明其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
2.4 试验报告
对经过鉴别的型式所做的各种试验结果经过恰当的概括,并按照有关《建议》中给出的格式编写的一份报告。
2.5 发证机构
对目录中的某些类或全部计量器具颁发OIML合格证书的成员国的某机构或某人。
注:
1. CIML委员可以是发证机构。
2. 各成员国的所有最新发证机构的名单保存在BIML,并可根据要求向各成员国和其它感兴趣的组织随时提供该名单。
3. 证书的颁发
3.1.1 生产厂家及其代理人或某种型式计量器具的进口者可向任何一位CIML委员提出申请。
申请书应包括:
——生产厂家(如有必要的话,他的代理人或者进口者)的姓名和地址;
——一份声明书,说明他并没有向其它CIML委员申请型式批准证书;
——一份详细的、完全能说明此种型式特征的及与其他类似型式区别的技术说明书,以及其它与试验有关的资料;
——器具使用说明书,包括制造厂的使用说明书;
——如果原来进行过型式试验,则应有上一次型式评定试验的结果(见3.3.3)。
申请者也可以提交他自己的试验结果,或第三方实施室的试验结果,以说明该器具满足有关《OIML建议》的要求。
3.1.2 CIML委员应将申请书交给本国的有关发证机构或由本人直接审查,并直接通知申请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通知申请者其申请不能被审理:
——如果该器具的型式不属本制度所列的器具目录之列(见1.2);
——如果在成员国中,对于所涉及的器具种类没有相应的发证机构,在该种情况下,该CIML委员可以将申请介绍给其它CIML委员,并且不对后者承担任何义务。
3.2 申请书的审查
3.2.1 发证机构应对所收到的申请书进行审查并可以在进一步处理此申请前,向申请者索要其它附加资料和文件。
3.2.2 对于以下情况,发证机构拒绝接受申请:
——该型式与有关的《建议》所包含的内容不相对应
——申请者没有提供全部所要求的资料。
还可以因其它清楚明确的理由而拒绝申请。
3.2.3 发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将其接受或拒绝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者(如有必要的话,也通知CIML委员)。如果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
3.2.4 如果接受申请,发证机构将通知申请者所应提供的用于试验的该型式的样机数量。样机的数量通常在有关的《建议》中已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没有规定则由发证机构与申请者共同商定。在某些情况下发证机构也可能认为该型式以前进行型式评定的结果能满足要求(见3.3.3),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要求提供该型式的新样机。但是,发证机构必须获得证据,证明所要求获得证书的型式与以前所评定的型式相同。
发证机构还应尽可能准确地估算进行测试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并告知申请者所估算的试验发证费以及证书注册费用的准确数目;进行试验和发证所需的费用应根据每个国家收费实际情况来确定,注册所需费用将由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来确定。
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完成全部试验和准备试验报告所需的大概时间。
3.3 合格性试验
3.3.1 合格性试验应由接到申请书的发证机构指定实验室进行,在选择这些实验室时,发证机构应遵循现有的有关实验室认证的导则,尤其是ISO/IEC导则25和38对″测试实验室技术能力的基本要求″和″测试实验室验收的基本要求″。
3.3.2 实验方法应与有关《建议》中规定的方法一致。
3.3.3 发证机构如果认为颁发证书所必须的结论可以由以前的型式评定实验得出,而这些试验又是根据上述3.3.1和3.3.2的要求进行的,这时可以简化或免去合格性试验,也可以考虑制造者和第三方实验室的有关试验结果。
3.3.4 应该按OIML《建议》中规定的格式,起草一份试验报告,该报告应汇总对同一型式样机所获得的各种试验结果,试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的内容:
—负责试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及一份该实验室符合3.3.1中所提到的有关要求,也就是实验室认证情况的声明;
—所依照的有关《建议》(出版年月及编号)
—器具型式的特征说明(即:设计说明,设计图纸,外观及内部照片,铭牌,技术说明,电路图和零件明细表,如有可能,还应包括准确度等级)。
被测样机的标记;
生产厂名称和地址;OIML证书申请者的姓名和地址;
试验期限;
—试验地点;
—特殊的试验条件(如有必要的话);
—试验结果;
—关于样机是否满足有关《建议》全部要求的结论。
试验报告应由该实验室或发证机构的负责人签字,注明日期,并有专门编号。
试验报告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注:在某种情况下,试验报告被译成第三种文字,也许有助于在国内或地区内解释和执行该证书制度。
3.3.5 发证机构应保存随申请书所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实验报告的副本(见3.4.5)。此外,根据样机的大小和商业价值,在经申请者同意后可以由发证机构、样机实验室或申请者保存这些试验样机,或者两方都保存样机。
3.3.6 如果结论是能满足有关建议的全部要求,则可根据3.4颁发OIML证书。
如果结论是否定的,则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其否定的原因,如果申请者要求,可以将实验室报告交给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已经修改的新样机重新申请。如果有证据证明,原来已经满足的要求不因型式的修改而受影响,则新的试验可以只限于那些原来不满足的要求。
3.3.7 试验费用应按各国的规定收取。
3.4 OIML合格证书
如果认为计量器具的型式符合有关OIML《建议》的各项要求,则根据试验的结论颁发证书。
3.4.1 OIML证书应根据附录1中给出的格式来编制,最好采用BIML预先印制好的证书,证书应由发证机构或CIML委员、或者共同签字。
3.4.2 OIML证书应使用法文或英文(最好同时使用这两种文字)。
3.4.3 OIML证书应包括下列专门编号:
—所依照的国际建议
—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名称
—颁发该证书的年号
—序号
这个编号应采用附录2中所规定的形式。
3.4.4 证书还应包括与其对应的实验报告的编号。
3.4.5 证书及其实验报告应交申请者,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保存其副本。
3.4.6 颁发OIML证书应按各国规定收取发证费。
4. 证书的注册
4.1 CIML委员应将本国颁发的证书副本送交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注册。BIML将审查证书,以确保所需的全部资料准确、齐全。
4.2 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将注册费的收费通知寄给申请者。只有当费用交齐后才进行注册。
4.3 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应通过适当的出版物将证书注册情况定期通知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BIML应保存注册证书的目录,并根据要求随时提供给CIML委员。(注)
注:除了3.4.3规定的编号外,国际法制计量局还可能对每份证书增加一个专门的编号,以利于注册证书的目录的保存和利用。
5. 证书的使用
5.1 对证书所有者已注册的证书和相应的实验报告有以下用途:
—有助于在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申请型式批准。申请人的责任是保证所要求批准的型式与证书中鉴定的型式相同。
注:接受申请型式批准的法制计量部门(或其它部门)必须尽量考虑证书和所附的实验报告,成员国的法制计量部门尤其应注意到承认证书并接受实验结果的报告可以加速和协调国家或地区进行型式批准的过程这一优越性。
—有助于在不需要型式批准的国家对单个器具的首次检定。申请者的责任是证明要检定的器具的型式与证书中所鉴定的型式相同。
—告知买主、用户和其它有关方面,该计量器具(用被测样机所代表)的型式符合有关《建议》的要求。这类合格证书和发证的OIML成员国可在生产厂家的产品目录或其它销售刊物中提到。但是不能作为某个具体的器具符合有关《建议》的证明。特别是在某个具体的器具上既不能使用OIML证书的编号也不能有任何其它的OIML的标志。
5.2 除了证书的编号和发证成员国的名字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内容或有关的实验报告的内容,但可以全文复制。
6. 监督和管理
6.1 通则
国际法制计量委员会将监督:本制度基本规则的执行情况、它对变化着的情况的适应性以及为了更有效地实施本制度需要形成的一些附加规则。
6.2 申诉
每个发证机构都应有一套程序以接受、考虑并解决对它所做的决定提出的申诉。
在解决对本国发证机构所做决定提出的申诉和争论中的技术问题时,CIML委员可以作为技术顾问,也可以要求BIML、CIML负责秘书处或CIML的帮助。
6.3 CIML委员的职责
除了上述各项任务外,CIML委员还应该:
—及时将本国建立或改变发证机构的情况通知BIML;
—及时将证书制度执行情况的最新信息通知本国的发证机构。
6.4 证书持有者错误地使用证书
如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OIML证书的持有者没有按第5条中的规定使用该证书,在与颁发该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协商后,BIML应将其通知各成员国和其它有关方面,此外,BIML应直接通知证书的持有者,如果继续错误地使用OIML证书,CIML将采取有效改正行动,包括撤消已在BIML注册的证书。
6.5 根据错误的结论所颁发的OIML证书
如果有文字上的或事实证明为颁发OIML证书所依据的试验不正确或解释不正确,在与颁发OIML证书的成员国的CIML委员商议后,BIML应撤消该证书,并将其通知各成员国、证书的持有者和其它有关方面。
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试验和颁发OIML证书所需费用的赔偿问题应由发证机构或该成员国的CIML委员和证书持有者共同商定。
6.6 修改《建议》
在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所涉及的《建议》进行修改后,OIML负责此事的工作组应予以声明,并且CIML也应该确认:满足以前有关《建议》要求的器具是否也满足修订后的《建议》要求。
如果证明器具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则原OIML证书的持有者可以申请根据修订后的《建议》所颁发的OIML证书,有关发证机构应免费发给新的证书,并免费在BIML注册。
如果宣布原器具不满足修订后的《建议》,原证书的持有者可以以计量器具的原型式或修订后的型式申请新的证书,程序同3.3条。为颁发新证书所需做的试验可根据3.3.3条的规定简化。
附录1(本附录作为本文件必备部分)
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
以下是OIML合格证书的基本格式。OIML成员国的发证机构和CIML委员既可以复印后直接使用也可以在此基础上编出新的证书格式。本文件的法文版包括法文的同样格式,可以使用包括发证语言的双语言证书。
对于某些适用于OIML证书制度的计量器具,也可以由BIML制定适用这些计量器具的专门的证书格式,这种格式将由BIML提供。
成员国OIML合格证书 OIML证书编号
发证机构:
名称:
地址:
负责人:
申请者:
姓名:
地址:
需鉴定的型式的制造者(如果申请者不是制造者):
姓名:
地址:
型式识别:
本证书证明上述型式(在所附实验报告中用已鉴定的样机代表)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的下述建议:
建议名称:
出版年号:
准确度等级(如有必要的话)
本证书仅证明计量器具型式的计量性能和技术特性满足有关国际建议中的要求。本证书不说明对所涉及的计量器具作任何形式的国际法制批准。
根据所附的NO实验报告中详细给出的各项实验确定其合格性。该实验报告共——页
发证机构签字或盖章: CIML委员签字或盖章:
除了所颁发证书的编号和颁发此证书的成员国国名外,不得部分引用证书或有关的实验报告内容,但可复印全文。
附录2(本附录作为本文的一部分)
OIML证书编号
证书编号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建议》的出版年号和序号,根据OIML证书制度中单独出版的计量器具目录表规定:
—两个字母代码代表颁发证书的国家(按照ISO代码,见后面)
—后面两个数字是颁发证书的年号,接着是顺序号。每个成员国每年从1开始。
举例:编号″76/1988—AA—91、14、表示1991年AA成员国对№76国际建议(1988年版)所涉及的计量器具颁发的第14号证书。
OIML成员国的国名代码
阿尔及利亚 DZ 民主德国 DD
联邦德国 DE 澳大利亚 AU
奥地利 AT 比利时 BE
巴西 BR 保加利亚 BG
喀麦隆 CM 加拿大 CA
中国 CN 塞浦路斯 CY
南朝鲜 KR 朝鲜 KP
古巴 CU 丹麦 DK
埃及 EG 西班牙 ES
美国 US 埃塞俄比亚 ET
芬兰 FT 法国 FR
希腊 GR 匈牙利 HU
印度 IN 印度尼西亚 ID
爱尔兰 IE 以色列 IL
意大利 IT 日本 JP
肯尼亚 KE 黎巴嫩 LB
摩洛哥 MA 摩纳哥 MC
挪威 NO 巴基斯坦 PK
荷兰 NL 葡萄牙 PT
罗马尼亚 RO 英国 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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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 SU 南斯拉夫 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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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 关贸总协定
其它参考文件
OIML19 型式鉴定和型式批准